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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禁渔期非法毒鱼滇茜树

2022-07-07

以案释法——禁渔期非法毒鱼

【案件情况】2019年5月29日,陈某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内的农资经营部购买了两瓶甲氰菊酯农药,同时电话约柯某到县内附近的溪里毒鱼,造成溪内鱼类死亡,两人捞得12条鱼后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后,立即将毒死鱼送到派出所并报警。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是丽水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渔期。毒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禁用捕捞方法。事后,陈某、柯某俩人认识到毒鱼事件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缙云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侦查。陈某、柯某自侦查阶段起即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渔业资源损害修复费3000元。【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处罚决定】经法定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刑事判决,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柯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扣押在案的甲氰菊酯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典型意义】1、有关水产品捕捞规定是严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三十多年来,渔业、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已进行了大力的宣传,但陈某、柯某仍对法律不敬畏,而为一些小利或一享美餐,不顾后果地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毒鱼方法进行捕捞,造成“一时糊涂,终生后悔”的结果。2、政府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是坚决的。本案是一起禁渔期顶风非法捕捞的典型案件,相关部门对此案严厉查处、体现了政府对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强决心;表明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陈某、柯某受到了刑事处罚,教训是惨痛的。3、保护好渔业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三月至六月是鱼类繁衍生息的季节,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止捕捞是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每个人要自觉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更不要因图财源、图享受而去做出违反《刑法》的事情,去做危害家庭和个人、自然和社会的事件。保护好渔业资源,人人有责!(出处:缙云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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